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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发布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汕头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相关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5年10月27日,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线索后,对汕头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生产的牛肉丸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当日,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其受委托生产销售的“某合”牌牛肉丸的包装袋上存在标注生产厂商商品条码与标注委托商地址不符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汕头市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牛肉丸(速冻调制食品)”且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2月3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头市某公司做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牛肉丸(速冻调制食品)”的过程中涉嫌存在配料标示不真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配料标注不真实:现场当事人正在将“速冻鸡脖肉粒”和“速冻鸡小胸”进行打浆、搅拌,并作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制作为牛肉丸,但相应的包装袋配料表上并没有标示上述两种原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现场正在进行煮丸、冷却、分装、塑封等操作,但执法人员对成品牛肉丸检查发现,标示的生产日期与检查日期并不相符。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情形,构成了生产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资料,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对牛肉丸产品原料的进货查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6年2月,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9日,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相关食品的行为。
根据初步核查,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没有肉制品相关生产许可,但现场有生产叉烧、卤鹅等肉制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四】汕头市澄海区某食品加工场涉嫌生产销售外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食品加工场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其成品区域有卤制产品外包装涉嫌存在未标示生产日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成品区域有卤制产品“卤鸭掌”和“鸭脖子(酱卤肉制品)”,系当事人生产的有标示生产日期的独立小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产品规格为10只/包,属于可以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但产品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
接投诉举报线日,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店铺销售主料为鸡肉的“骨肉相连”食品,在商品描述页面将主料“鸡肉”标注为“猪肉”进行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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